破解执行难:如何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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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解执行难:如何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(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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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按:在办案过程中,常常会遇到因为执行不到财产,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,或者因为债务人想要逃避债务,直接注销公司。如果公司被注销了,该怎么办?

一、案件背景

B公司为A公司的债务人,2022年4月18日,B公司为逃避债务,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了公司,A公司与B公司执行案件已终本,B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限高。

二、执行策略

我方在研究完案件背景后,认为本案可以依据《变更、追加规定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,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,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,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、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

于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调取工商内档,并向法院提交《执行异议申请书》,申请追加B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,向法院提交工商内档中清算报告、简易注销承诺书等证明B公司违法清算的材料。

三、事实与理由

A公司认为:B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,导致B公司无法进行清算,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。经查询,被执行人B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注销,但在清算过程中未将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进行清算,就直接出具债务已清算完毕的清算报告,属于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,符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以下简称变更、追加规定)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追加情形。且被申请人在清算报告中承诺:“公司债务清偿完毕,如有遗留,由股东依法承担。”故被申请人XX、XX作为被执行人股东和承诺人,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B公司抗辩,其已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利润进行清算审计,履行了法定的清算义务。同时,也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了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登记手续。不存在二十一条规定的追加情形。以及股东已实缴出资完毕,简易注销承诺书中股东作出的承诺仅针对第七种情形等抗辩理由。

四、法院认为

最终,法院经过审查,支持了我方请求。

裁定做出后,我方多次与B公司进行谈判,B公司股东担心自己的房产被查,最终经过协商,一次性支付了执行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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